捐里程做公益,这位卡姐是榜样!******
“那个都是兄弟姐妹们一起捐赠的”,当我们联系上货车司机王素苗时,这是她说的第一句话。
王素苗,是货车司机群体里少有的女性,同时也是活跃在货车司机专属社区卡友地带的资深卡友,她口中所提到的“捐赠”既不是现金也不是物件,而是和货车司机息息相关的“运输里程”。
2022年6月,由卡友地带打造的公益平台“爱心里程捐”正式上线,货车司机在卡友地带APP的每一次签到、实际行车的每一段里程,都会转化成“爱心里程”捐赠给指定的公益项目。素来热心公益的王素苗正是在平台上线初期,就第一时间行动了起来。“第一次在卡友地带社区看到爱心里程捐公益平台上线的帖子的时候,就立马点进去了解情况,想不到平时跑车的里程也能做公益。”
从河北到新疆,是王素苗夫妇平时跑车的路线。跨越3000公里的路程,自此成为了夫妻二人的公益之路。
“我基本上都是跑几百公里,就会不由自主地打开卡友地带收一下里程,立马就捐出去了,现在就是一个很自然的事情”。截至目前,王素苗已经累计捐赠20多万公里的里程,相当于绕地球5圈的距离。
不仅如此,王素苗还积极动员身边的卡友共同参与捐里程、做公益。她告诉我们,自己所在的卡友地带石家庄互助分部,目前已经组建了4支爱心车队,人数超过40人,总捐赠里程近百万公里。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像王素苗一样热心公益的卡友不在少数,而他们在捐献爱心的同时,也成为了此项公益行动的直接受益者。
据悉,爱心里程捐公益平台现已上线多个公益项目,包括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和康明斯联合发起的货运路·巾帼行关爱货运行业女性项目、卡加养车·公益寻亲计划以及由所托瑞安和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联合发起的“安行”公益计划。其中,卡加养车·寻亲计划已面向卡友发放寻亲车贴14788份,“安行”公益计划将提供年度100万元项目基金,用于精准帮扶商用车货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因意外、疾病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贫的群体。
作为女性货车司机,王素苗在关爱货运行业女性公益项目前两期结束后,便收到了项目发放的行车关爱包及免费体检福利包。“关爱包里面有口罩、抗原、烫伤膏,还有一些卫生用品等等,都是我平时跑车能用到的,帮了我不少忙。另外,我们常年在外面跑车,很少有时间关注自己的身体,免费体检能帮我们及时了解身体的状况”。
如今,越来越多的"王素苗们"活跃在爱心里程捐公益平台。新的一年里,他们将和卡友地带及爱心企业一起,共同为关爱货车司机行动添砖加瓦。“爱心里程捐公益平台上的这些项目都是和咱们卡友密切相关的,自己参与进来献一份小小的爱心,能帮助更多人的感觉特别好,也希望未来有更多的卡友能参与进来”。
王素苗的心愿,也正是卡友地带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做,也会不遗余力持续做下去的。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